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26号)精神,规范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参照《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0〕1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由市科技局列入部门预算。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平台个人注册的科技特派员面向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的报酬;
(二)“下派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开展调研走访、技术培训、政策宣传、技术服务、技术对接等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培训设施购置、交通差旅、成果展示、科技特派员服务标识牌、云平台建设等费用;
(三)创新服务载体项目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和运营,技术研发,创新示范的成果展示、设计、技术推广、参与项目的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等费用;
(四)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用于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的“下派制”科技特派员专题培训、科技特派员现场会等费用。
第三条 扶持资金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分类支持、竞争择优、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投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
第四条 扶持资金补助标准和兑现方式:
(一)“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贴标准按实际到现场服务的次数予以补贴(每人每次300元/半天、600元/天),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平台制”科技特派员须在“厦门市科技特派员与技术服务对接平台”登记服务信息。此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先行兑现,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二)“下派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每个区设若干个工作小组(3—5个镇街工作站为一组),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额度设置工作经费。各工作小组的组长每季度组织汇总组员发票,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报销,实报实销。此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先行兑现,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三)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载体项目经费。经费用于资助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平台载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展示、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平台制”法人科技特派员须参与若干省级科技特派员(含我市“下派制”科技特派员)进行申报。经评审获得立项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立项后拨付70%资金,验收后拨付30%资金。参与的每名省级科技特派员与申报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000元的包干经费,包干用于生活补助,当年度已领取“下派制”科技特派员1000元/月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所有项目的申报单位均须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用于项目验收。
第五条 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获得扶持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各区政府可设立区级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